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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Stephen Hillier 翻譯:李大捷


·  前言:在過去的二十年間,我曾當過職業舞蹈家,參與比賽、示範與教舞,也當了裁判,在我充滿刺激與競爭的舞蹈生涯裡,我贏了三次世界職業舞蹈大賽的冠軍。我也是 ISTD 協會的重要一員,這些成就得之不易,且須要不斷自我要求與練習。


·  我已將我的一生奉獻給了舞蹈的藝術,我曾有機會與一些很好的老師學舞。事實上教舞教到比較高的程度是一件很複雜的事;你必須能將學生已有的舞技全部打散再將之重新組合起來,必須能將一對舞者從單純的「跳舞」提升至「舞蹈藝術」的境界,這常是一件艱難但有時又是很有成就感的工作,能藉以這教舞的成果作評審的工作更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


裁判的能力:


·  由於經驗的累積,我覺得我已可很有自信的評定不同參賽舞者的程度,並看出他們的優缺點,也就是說我可看出他們缺少些什麼,這很像小孩的拼圖遊戲,若每片紙板都放對地方,你就可看到整個的圖案,若是丟了幾片紙板你就無法拼成一個整體的圖型,這種情形在參賽者身上常可看到── 他們總是缺少那麼幾片紙板。身為一個裁判,若不知道整體的圖型該是什麼樣,而只以所熟悉的一小部分圖形來做評判,這些個別的部分,雖然表現的不錯,但是並不能代表一個整體的圖案。


裁判該注意些什麼呢?


·  當然拼圖遊戲的比喻將事情簡化了些,舞蹈的整體表現其實是舞蹈者對舞蹈的基礎和技巧有正確的了解與應用的結果。如果這些像 swing CBMCBMP、正確步伐、迴旋等等的技巧使用不當,那麼所表現的將是不正確的也不完整的圖案了。所以舞蹈評審說穿了其實是,也應該是,如何以整體表現的正確與完整性來評審一對舞者的表現。


·  這個舞蹈評審的原則常常很難做到,尤其是當參賽者使用一些花招來掩飾他們舞蹈基礎和技巧的缺陷時;臉部的表情和身上的舞衣往往被用來掩飾技巧的不足,以編排得很好的舞步來取代一些基本技巧,經常是被用來遮掩舞蹈基礎缺陷的招數。這並不是說我反對參賽者儘其所能的贏得高分,努力贏得高分是很自然的事,但是身為裁判必需能看透這些才能將好壞分辨出來,如果最好的舞者不能得到第一,那我們這些比賽和裁判又有什麼公正性可言呢?


裁判是否該公佈他們的評分呢?


·  不管是初學者的比賽或是世界大賽,我每一次當評審都盡力做到很公正評分,我的責任是做好我份內工作── 很誠實的評分,但是這件單純的工作,經常受到一些外界的事物影響。當我每一次評審時,我儘量做到讓我對自己的決定感到滿意,我也知道我的評分常會被參賽者看到,有時甚至被整個舞蹈界看到,我覺得這是不對的,這是對裁判的一種不必要的負擔。


·  我不需要那些參賽者看到成績時的反應對我造成評分的壓力,不要以為我怕我的評分有誤,其實這只是徒增評分者的困擾罷了,公佈評分只會招來一些臆測,諸如:是否偏袒自己的學生、是否偏袒某個國家、甚至是否偏袒自己的國家,我倒寧願只有總裁判(評審長)看到我的評分,這樣我才可無顧慮的公正評審。


·  如果參賽者基於好奇或想了解那一部份跳的不好,想看看成績和裁判的評語,我倒不反對,但是我覺得不應該讓他捫知道是那一個裁判打的分數。按照現在的制度,學生可很輕易的知道老師是否有給自已學生較高的成績,這種情形很不幸的會間接的鼓勵學生轉向會偏袒學生的老師學舞,以便於下次比賽得到較高的分數,這並不是爭取冠軍的正途。


知道每一動作的重要性:


·  當裁判須有一很重要的能力,那就是能知道每一動作的重要性與其價值;原地旋轉是很困難的動作嗎?Natural Turn 很難嗎? Feather Finish 很重要嗎?跳探戈時有必要跳 Two Walks and a Link?這些都是當裁判的人該知道的事,我們該了解舞者每一動作的重要性與其價值。


·  讓我以品酒作個比方,我只知道吃肉時得喝紅酒,吃魚時得配白酒,其他我是一概不懂,但是有些品酒專家可真了得,不但知道那一年裝瓶,那一年的酒較好,也知道每一年份酒的價值。舞蹈評審也該如此 ── 知道每一動作的重要性與其價值。


講求的重點是什麼?


·  Bill Irvine Anthony Hurley 發表了有關不正確的技巧、步伐、不夠水準的編舞之後,Dance News 邀我評論一下評審注意的重點是什麼。我已注意到了 Harry Smith-Hampshire 這幾年來所發表一系列關於標準舞的文章,他經常不斷的提醒我們,他注意的重點是什麼。


在我說出我注意的重點是什麼之前我想先問一些問題:


(1)舞蹈是否應看起來很自然呢?
(2)
跳舞時的倆者間的「引導」與「跟隨」是否很重要呢?
(3)
自然不做作、高貴風格的舞蹈是否有其價值?或是我們只注重外在肢體的表現?
(4)
我們是否能夠接受因新的舞蹈動作而引發的舞蹈技術的突破?如果我們對以上這些問題都能有類似的看法,那麼我們或許可以更進一步的建立一些舞蹈評審的規範與各種該講求的重點。


·  我講求的重點又是什麼呢?我喜歡真實沒有花招實在的舞蹈,我最怕看到一些沒有必要的、不調和的,或是多餘做作的動作,我比較喜歡直接了當且自然的動作。至於什麼是較重要的呢?這得按照實際情形,什麼場合,什麼比賽,那一回合作的比賽,而有所調整。


·  年輕的或是新手所要求的重點和業餘高級組或職業組的便有所不同。所以我評審時所要求重點的大略順序如下﹕


(1)節拍與音樂節奏的表現。
(2)
技巧。
(3)
動作的品質。
(4)
風格與姿態。
(5)
舞伴的配合。
(6)
舞步。
(7)
格調與特色。
(8)
編舞。
(9)
整體的表現。
(10)
服裝。
以上所列的我覺得應詳細說明並列入裁判手冊以供參考。


所有的意見當然必須以專業知識為基礎:


·  當然個人的喜好可能引起很大爭議,但這不是問題的真正重點。被聘為裁判是因為我們能以我們對舞蹈的專業素養為基礎發表我們的看法,我們的看法當然得和我們所學習與必備的裁判技巧相呼應,否則我們又何必規定裁判參與檢定考試呢?我們必須能分辨什麼是好的什麼是非不好的。


·  我們必須能看清那些遮掩缺點的技巧而能指出那些不好的、不正確的、嬌柔做作者。我們必須要儘量做到公正,讓那些好的和誠實的舞蹈者出頭。照理說,這些好的舞蹈者應能表現出眾,很容易就可發現他們,他們應能以傑出的技巧吸引我們的注意,而不必我們費力去人群中尋找,但是因為同一時間參賽者太多,而裁判所有的時間又短,這個理想似乎越來越難達到了,反而那些有較大野心,較會吸引注意的人得到較高名次。所以在打分數之前,我們得很注意的觀察,我們的責任是酬庸好的舞蹈者而不是那些害群之馬。


·  到底舞蹈評審有什麼問題呢?雖然經過以上這麼多的討論,有人或許會說即使舞蹈評審問題重重,每次也幾乎都是最好的人得到冠軍啊!到底舞蹈評審有什麼問題呢?很不幸的是,問題往往出在比賽成績的另一極端;那些比賽經驗較嫩的,或是參與初賽的最初幾回合的人,往往因為評分得不公正感到沮喪,甚至失望而不再參與比賽,參賽者的流失是舞蹈界最大的損失。


誠實與正直:


·  裁判的誠實與正直是一個公平比賽的要素,如果裁判不誠實、不正直那麼我們參加比賽又是為了什麼?比賽只不過像是一場鬧劇罷了。我永遠不會忘記我第一次受邀去 Blackpool 舉行的英國冠軍公開賽當評審,我坐在評審室內信心十足的準備做好評審的工作。當主辦人 Gill Mackenzie 走進房間時,全場頓時安靜下來,她歡迎我們參與那個盛會,並給了我們以後一個星期所需要的所有資訊。我永遠不會忘了她所說的那段話:「我想提醒你們一下我們這個 Blackpool 舞蹈盛會的傳統── 評審時不要存有偏見或偏袒某個人,完全依你們今晚所看到的來評審,不要受到參賽者以前在別地方表現的影響。」


·  我並不覺得這是對我能力的侮辱,我相信在場的其他裁判也有同感,即使其中有很多裁判曾在許多重要比賽當過評審,她很強有力的方式提醒這些非常有經驗的裁判他們這個評審工作的重要性,我感到能有此機會提供我的看法是一件很光榮的事。


·  在這麼多年的舞蹈比賽生涯中,我早已學到了不要批評裁判,反而是接受了許多裁判的意見,我已是為了喜歡跳舞而跳舞,也同時接受了隨之而來的獎賞與批評。我希望那些裁判們了解,以高一層的境界來講,他們的評判是可以影響一個人的一生。如今這個角色已換,我也有此機會可能影響其他人的一生,我對扮演此角色可是慎重其事的。


提供你的意見:


·  我很誠心的希望我對舞蹈和評審的看法不要被誤解了,我不是想說服大家好像我什麼都知道。整體而言,我對標準舞高層次的標準感到非常滿意,令人擔心的是,那些較低組別的評審標準,因為那才是讓參賽者感到無所適從的問題所在,也由於他們的困惑他們會做了不正確的事。身為裁判的人應有此能力來改進這些事,我被要求提出我的看法,如有人不同意我的看法那就請發表您的高見,但我希望您的觀點是以很好的動作、平衡等等的原則為基礎,也同時能參考這八十多年來那些最好的舞蹈家所研究出來的技巧。


結 語:


·  您可以看得到,舞蹈評審是一個很複雜和有爭議性的議題,我最後要表明的一點意見是,我們現今的系統是幾乎不可能做到一個完全的改變,我們必須要做到的是去改進它,我們必須提供一份可供參考的文件,研究出一套評審的準則,這不但對那些新的沒有經驗的裁判很有幫助,也願能幫參賽者了解評審的期望。


經過很長時間的思考後我想我可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1)準備一份可供參考的文件,來解釋舞蹈評審的複雜細節。這份文件得參考舞蹈界元老和專家們的意見,以提供大家一些舞蹈評審準則的建議。
(2)
每場比賽的主審裁判或主辦單位必須提醒每一位裁判以下的建議「評審時不要存有偏見或偏袒某個人,完全依你們今天所看到的來評審,不要受到參賽者以前在別地方的表現而影響評分。」我個人覺得每一對參賽者有權得到也應該受到平等待遇,當然最近登在 Dance News 關於舞蹈評審準則的文章很受大家歡迎,而且我個人全心認同 Bill Anthony 的心境,我唯一覺得遺憾的是,這些事若早在五年前提出來就太好了,可惜的是,我有點覺得我們或許晚了一步了。


附 註:


·  我想我應該提醒讀者,我已藉著我在 BDF 的職位的方便,盡了很大的力量去鼓勵大家舉行有關舞蹈評審的辯論,直到去年我才得以完成了一個問卷調查,調查中請裁判們將一些舞蹈評審時注重事項依他們認為的優先順序一一列出。我本以為這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我卻聽到了一些反對意見,有些人說「我不需要人家告訴我該怎麼評審」,我只想在此聲明並沒人想這麼做。經由 David Sycamore 的幫助我也曾完成了一份「裁判的評審準則」,且早在 1996 年即已在 British Dance Council 發表,也同時登在 Dance News 上,雖然那受到很多人的贊同,但至今仍未看到進一步行動。(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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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彬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